✅ 身障法開罰升級,「有缺不補」最危險

【企業危機百科】/ 菲常編

動部於 2023 年 5 月 1 日正式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解釋令時,小編已做過初步說明。

然而,根據觀察許多企業對於此「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額外罰鍰,似乎仍抱持著觀望甚至僥倖的心態。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障法),「差額補助費」與「罰鍰」 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責任。

者是未足額進用的補償性費用,後者則是對「無正當理由」未進用的懲罰性處分。


勞動部 2023 年 2 月 9 日發布的解釋令 ,只要企業被認定有下列四種「無正當理由」態樣之一,

且未達法定進用人數,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即可依法開罰,主管機關的執法工具已然到位。


一、涉及歧視(違反 身障法§16 或 就服法 §5)

如果企業在招募或僱用過程中,違反了「禁止身心障礙歧視」的規定 ,並經主管機關裁罰在案,且這個歧視行為「導致」了企業未足額進用。

二、不實進用(虛報人頭)

企業有「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情形(例如虛報人頭、假造聘僱),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在重新計算真實進用人數後,若未達法定標準,即屬「無正當理由」。

三、有缺不補(在未足額期間,仍新增僱用「非」身障者)

這是企業最容易疏忽的一條紅線。如果企業在未足額進用的期間,被查證屬實仍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的情形。

四、拒絕輔導(消極不作為)

企業本身「未自行規劃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進用計畫」,並且同時「拒絕」勞工主管機關所提供的各項協助。

這些協助包含:公開招募、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或改善工作環境等措施。


企業的「免責」關鍵:如何證明「有正當理由」?

上述「三」(有缺不補)是企業的重大風險,但解釋令同時也提供了合法的「例外」情況。

關鍵在於「舉證責任」在企業主身上。您必須能證明,雖然新增了非身障員工,但是「已經善盡責任」,具備以下正當理由:

1. 已辦理招募,但無身障者應徵:

    提出具體事證(例如:招募廣告、應徵紀錄),證明在招募期間內,「未有」身心障礙者前來應徵。

2. 已善盡調整,但仍無人勝任:

    必須證明,公司已經盡力「調整職務內容」及「改善工作環境」,但評估後仍無身心障礙者得以勝任該項工作。


那應該要如何開始呢?

勞動部推動此解釋令,其政策目的是「輔導先行」,而非以裁罰為目的。

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輔導資源,如:僱用獎助、職務再設計服務、職業訓練、就業媒合等。

強烈建議可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拋棄舊思維:

    立即停止「只繳差額補助費就合法」的錯誤觀念。

2. 主動尋求輔導:

    與其被動等待勞工局來函,不如主動聯繫地方政府的就業服務據點或職業重建專業人員 ,善用政府資源(如職務再設計 )。

3. 保留所有紀錄:

    務必完整保留所有招募流程的紀錄,特別是針對身心障礙者職缺的應徵、面試與評估文件。這是您證明「已善盡責任」的唯一防線。

4. 積極合作:

    若收到主管機關的輔導通知,切勿「拒絕」。積極配合職務分析與改善計畫,才是避免裁罰的根本之道。


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成功超越足額進用標準的企業範例:

某科技公司自2014年起成立「SPA(Special Product Assurance)」部門,

專為聘用自閉症員工而設,透過「任務導向+特質優化」策略,讓不同能力的員工發揮最大效益。

成效如下:

這項實踐證明:足額進用可以是轉化組織動能的契機。

在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的浪潮下,「足額進用」正是企業邁向共榮共好的最佳起點。

 

參考法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9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
就業服務法 第5條第1項
勞動部解釋令 勞動發特字第1120500264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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