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常態性給予津貼 應計入工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今年度第五波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共計有12家違法符合公布條件,其中包含7家事業單位因重複違反同一條文規定,以及5家在同一期間內違反多項規定,而這次所公布的名單中,除批發零售業、保全業外,也包含傳統製造業、科技公司以及護理之家等,違反的項目以加班費最多。

由於勞基法明訂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名稱,而新北市的公布標準,主要是一次違反三條以上,或重複違反同一項目為原則,其他影響勞工權益情節重大的個案也會列入,同時重複違反同一條文的雇主,除公布名稱以外,也會加重罰鍰金額。

另外自新北市成立勞動檢查處後,所有專案勞檢全數由該處辦理,勞檢密度提高,專案中所發現的違規企業,也符合公布條件。

勞工局說明,今年7月至8月間,該局共實施勞動條件檢查282場次,裁罰187件,另外這次違法名單的12家事業單位,違反條文共25件,其中以「未依法給予加班費」8件最多,佔32%,其次為「超時工作」有6件,佔24%,以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有4件,佔16%。

勞動條件科長李文煥表示,雇主違反加班費規定的情節類型相當多,有些公司以內部規定為由,一律以補休處理,未給予勞工請領加班費的選擇權,也有一些僅以一比一的方式發給,而未依1.33、1.66倍的方式加倍給付,另外也有些公司以責任制為由,完全沒有給付加班費,都會被認定違法。

李文煥進一步說明,由於薪資名目相當多,有些事業單位為節省成本,僅以底薪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而漏算很多項目,常見的包括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績效獎金、交通津貼等,均屬因工作所得報酬,須列入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他表示,例如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如屬每個月發放固定金額,而沒有距離遠近、補貼金額的差別,就會被認定為工資;但若採實報實銷,或補貼對象有限定時,就比較有討論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