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刪除外勞期滿須出國1日規定

針對藍領外勞每次入台工作期限最長為3年,期滿需出境1日以上始得再入台工作之規定,長期一直有要求刪除的意見,尤其移民法已經排除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居留期間,等於變相移民已經被防止,避免加重外勞不必要經濟負擔,與失能者照護上空窗期,立委楊玉欣、劉建國等不分藍、綠立委聯合提出修刪除外勞聘僱期滿須強制出國1日的規定。

立委楊玉欣、楊瓊瓔、吳育仁、蔣乃辛、劉建國等5人提案,連署立委則有徐少萍、楊曜、葉津鈴等20位,共有25位不同黨派立委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四項但書強制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

提案說明指出就服法第52條訂定強制出國1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是為防止藍領外勞有變相移民之可能,但是在民國96年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藍領外勞聘僱許可居留期間不列入我國計算居留期間範圍內,因此已不需強制其出國1日,因此應該刪除。

又強制聘僱期滿外勞出國1日,除將加重外勞不必要的經濟負擔,更造成失能者照護上空窗期,嚴重危及失能者的身體健康,連帶造成家庭成員生活上沉重的負擔。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表示,應該要聽聽外勞當事人的意見,若只是單純將出國1日刪除,在勞資不對等的情況下,外勞的自由意志如何能保護落實,到時想返國也不敢,修法應有配套措施,若只是針對照護者空窗期,建議運用就安基金去補助替代人力。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表示,支持刪除強制出國1日的規定,尤其是藍領外勞長期在台工作已經沒有移民的疑慮,甚至對於外勞在台工作年限12年也應一併取消,應比照白領外勞,外勞有工作就可持續在台工作,不願意就返國。

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或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10年以上,其中有5年每年居留超過183日,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