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逃逸比率達標 對業者處分過重

外勞發生行蹤不明,無論發生原因為何,只要人數、比率達標,都將處分仲介業者,除依法罰鍰外,也將影響後續換發許可證以及仲介評鑑成績。有仲介業者提案建議,外勞逃逸不排除是基於個人因素,而現行罰則對仲介實在過重,呼籲勞動部重新檢討,刪除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7款,或相關單位應建立調查機制,在尚未確定外勞逃逸可歸責仲介以前,不應對業者進行處分。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6月25日召開上半年仲介座談,預計有近80家仲介代表參與。勞工局表示,日前發函轄內仲介業者以書面提案,這次也將邀請移民署新北服務站以及衛生局人員與會。

勞動部於仲介許可及管理辦法制定行蹤不明比率,並定期查核,達標者移請地方政府依就業服務法處以罰鍰,目的在於課以仲介在外勞入境初期加強關懷訪視的責任。然而仲介指出,部分外勞在剛入境短短數天就逃逸,可能是之前曾來過臺灣,有其他朋友接應,充其量只是尋求合法入境的資格,甚至有些外勞在到雇主工作地報到前就行蹤不明,勞僱根本還沒相處,很難認定仲介有服務不周的問題。

地方政府執行時也發現,外勞因工作較累,或與之前雇主相處有摩擦,在聽信謠言以為非法工作可賺取較高薪資而逃跑,種種情況都與仲介沒有直接關聯,卻以業者為主要處分對象,確實有檢討空間;但目前執行時,只要仲介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17款,引進外勞入境3個月內逃逸,並於1年內人數及比率達標,就必須依法裁罰,也較缺乏彈性。

仲介建議,應刪除就服法相關條文,或在查獲非法外勞後,製作談話紀錄時釐清逃逸原因,確認可歸責仲介時再處分。

針對逃逸外勞,雖可依就服法第43條處以罰鍰,但因地方勞工局的調查作業往往需要1至2個月才能完成,而收容天數基於人權,最長僅有15天,導致在行政作業結束前,外勞就會出境,根本無法對真正違法者罰鍰,對比仲介業者的處分內容,也有違比例原則。

日前包括國安局、調查局、勞動部等多個單位召開祥安專案聯繫會報,違法外勞如執行罰鍰執行上有困難,希望可透過其他行政手段給予壓力,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加重行方不明外國人罰責,降低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