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將「二度就業婦女」、「更生受保護人」列為特定對象,享有免費職業訓練、參訓期間生活津貼補助、臨時工作機會及津貼補助、求職交通補助等勞動部多項就業協助措施,勞動部函釋「二度就業婦女」與「更生受保護人」的定義。
勞動部7月10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二度就業婦女,係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上開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自該婦女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另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第9款所稱更生受保護人,則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二、 假釋、保釋出獄。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七、 受緩刑之宣告。八、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九、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
上述「二度就業婦女」與「更生受保護人」函釋追溯自104年6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