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宣布,由於雙方已完成約定越勞輸臺相關作業細節,因此該局2015年7月20日針對越南仲介公司發出第1052/QLLĐNN-ĐL-CM號公文,通知越南仲介可繼續辦理審核文件,除了依照日前發布第2176號公文提交申請文件外,須加附無違反法令證明函以及切結書。
該公文並明訂臺灣仲介引進漁工的條件,須為最近一次評鑑成績B級以上。
今年臺越勞工會議中,雙方達成解除凍結長達十多年越南家庭看護工及漁工的共識,越南方面隨即在2015年6月9日針對當地仲介公司,發布第2176/LĐTBXH-QLLĐNN號公文,明訂2015年7月至12月為引進試辦期,家庭看護工月薪17,500元,雇主應支付越勞回國機票,年齡應在25歲至45歲間。越南仲介應於2014年至2015年6月15日間,輸臺人數達100名,始符合條件。
而爭議最大的部分,在於越方限定評鑑A級的臺灣仲介公司,才符合引進家庭看護工及漁工資格,引發國內業者反彈,越方6月20日隨即宣布暫緩實施。
海外勞工管理局指出,對於日前發布的第2176號公告,因雙方須釐清執行細節,不過目前相關爭議已取得共識,因此7月20日發布第1052/QLLĐNN-ĐL-CM號公告,通知越南仲介繼續辦理審核,並附加3點說明。
一、越南仲介申請輸臺許可,除依第2176號公告準備文件外,須提出無違反規定證明函。二、越南仲介須檢附切結書,承諾善盡招募選任義務,越勞發生行蹤不明經遣送出國,其遣送及收容費若應由越勞支付,而越勞本人或家屬又無法負擔時,將由越南仲介先行代墊。
三、考量從事漁工引進的臺灣仲介能夠取得A家家數很少,因此越方將引進條件放寬至B級,以最近一次評鑑成績為準。
國內仲介業者指出,根據越南第2176號公告,家庭看護工雇主除須免費提供膳宿、回國機票外,也要求外勞生病期間須給半薪,並提供30萬元意外險。業者表示,過去很多雇主並未按照勞動契約內容執行,隨著這次開放訓練時數延長至390小時,也會提升越勞對相關規範的了解,進而爭取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