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申請時間 律師建議應明定 方便雇主安排替代人力

新北市近來處理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絕的申訴案,多為勞工臨時或於下班前才向雇主提出。由於現行法令僅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停需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未明定具體的時間,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喬汝認為,有別於其他假別,勞工申請育嬰留停應非臨時起意,通常都會事先規劃,因此要求勞工提早申請,讓雇主可儘早找尋或安排替代人力。

她並建議,未來修法時應考量雇主於安排人力上所需合理期間,在法令中明確規範,另外,勞工以通訊軟體申請雖有公司主管回覆,但是否視同書面?實務見解仍持否定說,若主管機關明定申請方式甚至提供相關表格,可讓勞雇雙方都有所依循。

新北市府勞工局8月19日舉辦防制職場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專題論壇,超過100名事業單位代表及學界參與。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工局每年都會彙整近年處理案件所遭遇的問題,作為舉辦論壇的主題,透過專家學者討論交流,除可將實務與理論結合,作為法令模糊地帶的執法依據,也可成為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決策參考。

針對雇主本身就是性騷擾的加害人時,如何認定知悉的時間點,並判斷有無進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劉素吟提出,目前實務可分為兩派看法,一是勞工如果沒有提出內部申訴,就以雇主接獲勞工局通知訪談的時間作為知悉時點;二是無論勞工有無提出內部申訴,雇主從性騷擾行為發生後就算知悉,多數法院判決採後者的見解。

劉素吟認為,雇主依法對勞工負有照顧保護義務,卻帶頭違法濫用雇主職權騷擾勞工,應認定雇主在性騷擾發生當下即已知悉,必須立即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否則一旦勞工提起申訴,雇主將遭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