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泰勞遣送費 回歸法定支付順位

針對泰勞發生行蹤不明時,所衍生回程機票、罰鍰以及收容期間食宿費用,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表示,將遵照臺灣法令所規定,由非法仲介及非法雇主、可歸責之雇主以及外勞的順位支付,若泰勞確實無法負擔,現行做法泰辦處會協助了解個案狀況,聯繫母國家屬,以及釐清泰勞之前是否有任何儲蓄款、雇主尚未結清的薪資以及退稅款,絕大多數的個案都可自行繳付相關費用。

泰辦處方面也建議,勞動部應充分讓外勞知曉,逃逸後應繳納的相關費用項目有哪些、金額多少,且所有費用都應在尚未出境前就要求支付,就能避免後續認知落差、追討不易的問題。

 

過去逃逸外勞經查獲,若無法自行繳納罰款、遣送以及收容期間食宿費用時,會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要求外勞簽署單據於返國後支付,但絕大多數都無法追討,8年來累計金額超過1.2億元,因此勞動部希望與各外勞輸出國協議,由各國政府或國外仲介負擔這筆費用,並配合越勞解凍的機會,由越南開始推動。

 

相關人士分析,過去就安基金墊付遣返費用,有些外勞填寫的個人資料是假的,雖然少部分逃逸外勞會自行準備機票費及罰款,但很多都是之後才知道還要支付收容期間一天約100元的食宿費,一個月就要3,000元,並非所有外勞都能負擔這筆錢;另外,有些外勞因考量之後可能會再來臺工作,也願意結清該費用,但臺灣方面發出的繳款通知書均為中文,外勞看不懂,繳款方式又只有郵局劃撥,國外根本無法使用,都是就安基金有如此高額呆帳的原因。

據了解,日前召開臺泰勞工會議,臺灣方面希望比照越南的方式,由各輸出國或國外仲介支付該筆費用,但泰國方面提出,由於泰國逃逸人數較少,且有半數以上都是自行投案,除會自行準備機票及罰款外,符合免收容的條件,並不會比照越南的方式處理,而依就服法第60條所規定的負擔順序,如泰勞無法自行支付時,會了解個案情形,協助聯繫母國家屬、國外仲介,並了解泰勞有無足以結清遣送費用的退稅款、儲蓄金、薪資等。

 

此外,泰辦處近期也發現,有少數臺灣仲介,向所配合的泰國仲介要求先支付一筆費用支付泰勞逃逸後的回程機票,有部分新成立的國外仲介為了搶單而同意。對此泰國勞工部認為,逃逸事由尚未發生前就預收該筆費用,並不合理,且這筆費用勢必會反映在國外仲介費上,進而加重泰勞負擔,因此臺仲若要求支付該費用,泰方將認定違法。

 

泰辦處指出,對於少數仲介的行為,將密切觀察,一旦違規情況嚴重,不排除暫停審查其文件,但目前尚未有因此被處分的的仲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