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外界爭議「外勞聘僱期滿需出國1日」的規定予以保留,外勞在臺工作年限最長仍維持12年,僅針對家庭看護工工作滿12年後,經自主學習或專業訓練等,有條件再延長2年、累計最長達14年,今年受惠人數600多人;該條文尚需經總統公佈,預計10月上旬生效實施。
今天通過的就服法第52條修正條文,原條文不變,增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的外國人,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4年。
勞動部說明,只有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可有條件延長2年、最長14年,至於製造工、營造工、漁工、機構看護工、外展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都不適用,在臺工作限年最長維持12年。
針對法規提到家庭看護工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將於總統公佈時一併配合提出,其資格條件將包含外勞的語言能力、照護技能、學歷、特殊表現等。
同時,今天還三讀修正通過就服法第48條之1條文,增訂雇主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證明文件,講習地點之可近性及實施方式多元化,如可採線上學習或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有關聘前講習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宜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此,勞動部說明,針對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實施約1、2個小時的講習課程,其內容就包括外勞來源國的風土民情、宗教信仰、我國勞動法令、就服法規、其他相關法規等,將於6個月內完成聘期講習相關的課程規劃與實施方式,也就是半年後初次申請家庭類外勞雇主都須先參加講習,才獲得聘僱外勞的資格,至於重招的雇主就不需要參加。
另還通過就服法第55條規定,對於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
勞動部指出,由於就安費是事後繳納,近期帳單到11月初才會寄發,屆時法令已經生效實施了,因此雇主或是被看護者屬於低收入或是中低收入等身份者,就不需繳納就安費了;預計2千人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