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文修正,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自105年11月5日生效;外籍勞工聘期屆滿前,在臺工作累計時間只要未滿12年或家庭看護工未滿14年,雇主均可向勞動部申請續聘,經許可後外籍勞工就可以不用出國,繼續留臺工作;根據統計,目前已有近2千件雇主續聘申請案。
勞動部表示,依105年11月4日解釋令,雇主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如果聘僱許可期間於105年11月5日起屆滿,雇主有繼續聘僱該名外籍勞工的需要,經與外籍勞工合意繼續聘僱後,可以檢送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並依申請書所列欄位填寫必要資訊,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送件申請期滿續聘外籍勞工;但外籍勞工如有在臺工作累計達1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達14年,或是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滿,雇主不繼續聘僱且外國人未轉換雇主,仍應依規定出國。
根據統計,截至11月15日止,雇主提出書面申請續聘案件有1,935件,其中製造業等產業外勞有755件、家庭類包含機構看護工則有1,180件。
勞動部11月15日已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自11月17日起生效;同時配合修正與新增相關雇聘辦法與轉換準則書表約60份。
勞動部提醒,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才能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相關國內求才招募程序並未修改,所以雇主想要續聘外國人,仍須依規定先行辦理國內招募,取得申請招募許可函與入國引進許可函後,並填具申請書,再行申請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在聘雇期滿前4個月須先辦理資格認定,申請招募許可函,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勞雇雙方協議聘僱許可期滿後續聘或是不續辦,續聘者就不需辦理入國通報,若是不續聘則需先向勞動部辦理轉換事宜,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日內,辦理轉換作業,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間,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申請延長轉換,並由原雇主負責安排出國,但外國人於聘僱許可屆滿前已尋找到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者,且經勞動部核准者即可。
勞動部表示,民眾若有關於申請續聘的疑問,可洽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詢問,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