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內政部於民國75年函釋,放寬事業單位可「於各該周期內酌情更動」,導致勞工最長可能連續工作長達12天的函釋,勞動部29日公告廢止,由於考量部份企業已經排班,且新制應有緩衝期,因此指定自105年8月1起生效,也就是自8月起全臺所有適用《勞基法》的850萬名勞工,連續上班7天就屬違法行為。
勞動部105年6月29日公告廢止內政部75年5月17日(75)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之函釋,並指定105年8月1日生效。
日前媒體報導某超商業者疑似使勞工連續出勤,未每7日給予勞工例假日,引起民眾及勞工團體熱議,同時地方政府也質疑內政部函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認為勞工每連續工作6日即需要「間隔休息一日」再繼續工作,才是勞基法第36條立法原旨,勞動局長賴香伶指示發函勞動部籲請其儘速廢止該函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此函釋有徵詢地方主管機關意見,既然大家對此函釋有這麼高的疑慮,加上未來推動全面周休二日修法,7天中也會有2天休假,就和此函釋規定不同,因此就先廢止此函釋。黃維琛指出,廢止此函釋後,8月起只要連上7天班,就屬違法行為,可處2萬元到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