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有勞工向法院聲請近親收養認可,並已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未能提出法院裁定而遭遇困難,勞動部日前發函解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之裁定外,於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出具法院之家事法庭通知等公函文書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足以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
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發函解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先行共同生活」之疑義及證明文件。
勞動部表示,為積極保障受僱者及收養子女之權益,有關受僱者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其「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除法院之裁定(含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者)外,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法院亦可能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該等案件如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足以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亦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