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12月16日(周六)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為第9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12選區(含金山區、萬里區、汐止區、平溪區、瑞芳區、貢寮區)黃國昌罷免案投票日,依規定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有投票權者,該日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
勞動部發函說明,有關12月16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的工資給付及放假事宜如下: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