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表示,近期有雇主積欠勞保費後,轉任至其他家公司擔任勞工,須繳清投保單位的欠費,不然請領勞保給付時,勞保局將暫行拒絕給付;根據統計,約有7.5萬名具雇主身分的被保險人欠費,總共積欠勞保費57億元,平均每人欠勞保費7.6萬元。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106年12月4日作出行政函釋,請領給付的被保險人,如為欠費投保單位負責人,或其本身因投保單位欠費而受行政執行者,於未繳清投保單位欠費前,勞保局應暫行拒絕給付。
勞保司說明,月前勞保局發函詢問,被保險人先前在A公司擔任雇主並實際有從事勞動,因此有投保勞保,但是A公司積欠勞保費,之後卻到B公司擔任勞工,在B公司服務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但因A公司欠費未繳清,其在B公司的請領保險給付為何?
勞保司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一般公、民營場廠及公司行號等投保單位,保險費分別由雇主、勞工及政府按比例負擔;勞工自行負擔的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如投保單位有未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的情況,勞保局應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基於雇主負有繳清投保單位欠費之責任與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保險人如任欠費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轉加保至其他無欠費之投保單位,惟其本身因原任負責人之投保單位仍欠費,而受行政執行者,應先依法繳清單位保險費及滯納金,始得請領各項保險給付。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保費由雇主負擔7成、勞工負擔2成、政府負擔1成。
因此勞保司指出,投保單位沒繳清保險費或滯納金,勞保局就會暫時拒絕給付,等他繳清後才能請領;但若是一般受僱勞工,只要雇主已經扣、收繳自行負擔的2成保費,就算公司欠費,勞工在請領給付時提出繳納相關證明,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