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會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

勞動部法規會6日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審查重點為加班工時帳戶明訂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另加班換補休結清期限通過兩個版本,除原預告版甲案以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外,另新增明訂加班3個月內應補休完畢,將由勞動部長決定那個方案後,送行政院核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延長工時例外規定之每3個月計算方式、備查機制、加班補休細節及遞延特別休假之實施方式等都已納入細則,預告期於2月5日截止,勞動部排2月6日上午召開法規會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

勞動部法規委員會共有23位委員,由政務次長蘇麗瓊擔任召集人,外聘學者專家16位委員,今天法規會審查完竣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委員討論熱烈由上午9時半開到2時,中間只休息用餐30分鐘,依程序,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將彙整委員意見與文字,以勞動部稿方式送行政院核定,政務委員將邀集相關部會開會討論後,再由勞動部發布,預計3月1日與勞基法同步實施。

勞動部說明,為明確延長工時3個月總量管制,所稱每3個月之意涵,定明以「每連續3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舉例為1、2、3月為一週期,再來4、5、6月為一週期,不可重複月分。

有關備查時限,預告版本為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但是考量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特殊,參考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增訂因該等情況不及備查者,應敘明理由,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加班換補休期限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並利勞雇雙方遵循,擬定明補休最終期限,由以下兩方向再做考量:第一為預告版本之甲案,參照第24條第2項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以該年度之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另一方向係以工作事實發生後3個月之末日為最終補休期限。將由勞動部長林美珠拍板決定那一方案後,送行政院核定。

另特休假遞延至次年度因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特休假日數之工資該如何計算,增訂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