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107年2月8日生效,勞動部配合該法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一次最長核給5年、外籍藝術工作者核給個人工作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才的隨同居留成年子女得在臺申請工作許可等申請規定及書表,同時訂立審查收費標準,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藝術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500元;成年子女申請工作證則是繳納新臺幣100元;上述規定同步2月8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須符合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等8大領域所定外國人資格,並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不受就服法第52條最長許可3年限制。
勞動部指出,科技部、金管會及法務部已將公告該等3領域的外國人資格,勞動部配合發布應備文件規定,外國人符合上開規定領域及相關資格者,雇主申請聘僱許可的期限,得1次最長申請5年。
勞動部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0條規定會商文化部訂定「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及申請應備文件等規定,未來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表演及視覺藝術類、出版事業類、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類及工藝類等4類藝術工作,且符合上開辦法所列相關資格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其從事工作內容應與許可範圍相同。
針對已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可申請工作許可,勞動部訂定「勞動部受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17條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依該要點規定,現為或曾為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的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符合以下居住要件之一:1.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270日、2.未滿16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270日、3.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10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勞動部申請個人工作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且無行業別及工作許可期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