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8日發布「106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106年企業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8,其餘均達8成以上,另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6。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勞動部於106年9月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297份。
調查指出,106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6,自91年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提高50.5個百分點,呈逐漸提升之勢;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63.4%,有設置「哺(集)乳室」占78.8%。
去年企業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各項假別之比率,家庭照顧假78.1%,其餘均達80.0%以上;其中母性保護相關假別同意之比率則皆達9成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4.7%最高,「流產假」占92.0%,「安胎休養」占91.8%。
調查指出,企業辦理各項業務7成9沒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有性別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21.0%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6.6%;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以「工作分配」占9.9%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