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跨國企業定義 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台灣皆可

勞動部針對「跨國企業」定義重新函釋指出,在二個國家以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子公司或母公司有在台灣地區設立者皆屬於。

勞動部107年7月2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之規定,自即日生效。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勞職管字第1010504602號 令,自即日廢止。

勞動部函釋說明,所定「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 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

同時需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經濟實體,一、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三、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