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及責任制專業人員是否能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勞動部9日上午召開「勞動基準法疑義研商會議」,邀集勞、資、學、政等代表討論,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會後表示,由於與會人士意見紛歧,為求周延,將再蒐集各方意見與他國狀況後再評估,但到要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的程度還需一段時間。
黃維琛進一步說明,今天與會代表包括全國性總工會、資方團體,學者、美國商會等以及經濟部、科技部、國發會。會議討論內容共有二項,包括名義上稱為「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就屬《勞基法)責任制條款的適用對象;「一定薪資」、「新創公司核心人員」又該如何設定條件?若納入後,工時、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該如何規範?
黃維琛轉述,與會人士認同《勞基法》第84之1條責任制確實對少部分人來說有必要存在,且各國都有類似規定,但對於能否以薪資標準作為放寬,都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用薪資定義明確,也有人提議以上市櫃公司作為分野;但也有認為高薪資者仍要兼顧健康與安全。
黃維琛說,對於新創事業是否放寬等,同樣有人認為若定義明確應可以,也有人認為應先討論要放寬到何種健康安全無虞的工時再來討論。
不過,與會的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說,他反對新創事業放寬,不能拿可豁免勞動法令作為鼓勵新創事業政策工具,否則這些企業剛萌芽時就不用守《勞基法》,未來若變成大老闆就更不會守法。
至於,高薪白領要納入責任制,辛炳隆指出,應同時符合工時自主性、不可預期性與安全性,如果只看薪資高不高,勞工不見得對工時有自主性。他舉例,日本今年在勞動改革相關法案中,也同樣認為高度專業工作勞工不適用一般的勞基法工時、加班規定,但為了確保這類勞工健康,另外訂有工時和假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