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長照2.0失業勞工投入照服工作有補助

即日起,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工作,協助充實照顧服務人力,勞動部照顧服務就業獎勵適用範圍擴大納入社區式的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提供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勞工若失業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等,向公立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並推介到照護服務業就業達30天以上,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就可領到就業獎勵金18個月10萬8,000元

勞動部說明,為紓緩照顧服務產業人力短缺情形,並促進失業勞工就業,於103年5月實施「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機構的照顧服務工作,又於106年6月推動「鼓勵失業勞工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作業要點」,鼓勵失業勞工投入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工作;根據統計,106年6月至107年6月已運用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措施,協助721人於居服單位及社區式日間照顧中心從事照顧服務工作。

因應照顧服務型態多元發展,並擴大獎勵適用範圍,勞動部指出,將上述原於二個要點分別規範的機構式、居家式及社區式照顧服務就業奬勵,整併於同一作業要點,並修訂名稱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

勞動部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訂定多種社區式長照服務型態,故擴大將「社區式的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提供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納入就業獎勵適用的雇主範圍。因此,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個人設立、法人附設及團體附設的長照機構,檢附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的有效證明文件,即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

配合衛生福利部自107年起將照顧服務補助費用由按服務時數計算改為依服務項目及次數計算,又雇主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可合併提供2類以上的照顧服務模式,考量照顧服務工作調配及彈性,原訂以勞工平均每週從事照顧服務應達一定工作時數作為津貼核發條件之一,修訂為勞工每月所領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每月基本工資數額,即可申請就業獎勵。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訂就業奬勵措施,除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也期待能夠加強紓緩照顧服務人力需求,提升勞工投入意願。失業勞工符合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或非自願離職等情形之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受僱於住宿式照顧機構、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或社區式照顧機構等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連續達30日以上、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的每月基本工資額度,並符合「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時,可檢具應備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發給每月5,000元至7,000元的照顧服務就業奬勵,最長核發18個月,最高核發10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