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8日公告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及「就業保險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12點規定,針對投保單位應加保未加保或是高薪低保被處罰鍰後,新增投保單位已註銷或是破產,以及商號負責人已死亡且查無遺產,就不須再送行政執行。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說明,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其溢領之給付金額,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追繳其溢領之給付金額。
根據勞保局資料,106年勞保與就保遭罰鍰送行政執行有615件,符合資格免送行政執行則有32件。
勞動保險司指出,原規定依勞保或就保條例所處之罰鍰,因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受處分對象歇業、解散或死亡,並有證明文件者、投保單位因自行歇業他遷不明,已取得債權憑證者,或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300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者,得免執行。
配合執行實務需要,新增免送行政執行情況包括,受處分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註銷與破產,以及受處分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執行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