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無法定事由 不得拒絕育嬰留停復職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雇主拒絕最高將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為確保勞工權益,目前勞保局每個月都會將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名單,送交縣市政府以關懷復職情形,如發現雇主未使勞工恢復原有工作,新北市將發動勞動檢查,透過此項關懷措施,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已發現4家企業違法,共計罰鍰8萬元,呼籲企業確實遵守法令規範。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雇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育嬰留停期間應合併計算。而同法第17條明定,勞工申請復職,除非雇主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以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等四種情形,否則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復職。

若雇主因前述原因未能使受雇者復職,除應在30天前通知外,也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新北市勞工局日前接獲一名科技公司員工申訴,育嬰留停期滿前向公司詢問復職事宜,公司方面卻以現階段人員編制額滿,無其他職缺可安排為由,拒絕其復職申請,該名員工後續向勞工局提出申訴,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認定公司違法事實明確,裁處6萬元罰鍰。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除非有性平法第17條情事,雇主應使育嬰留停員工恢復原有工作。目前勞保局每月都會將申請育嬰留停津貼的勞工名單送交各縣市政府,由各地勞政機關以電話關懷勞工復職情形。新北市勞工局電話關懷過程中,如發現雇主未使勞工恢復原有工作,將會發動勞動檢查,以釐清雇主拒絕勞工復職原因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勞工局強調,若雇主無法提出證明,勞工局將會依法追究雇主的違法責任,只要認定成立,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已透過電話關懷2,468位育嬰留停勞工,當中發現有4家企業拒絕勞工復職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