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近歲末年終,雇主可能選擇於這段期間辦理資遣員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若解僱人數超過10人以上者,亦須注意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需另辦理大量解僱通報。
勞動局表示,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情形終止勞動契約時,即為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相關資料,通報員工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若員工於臺北市工作,應通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及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此外若60日內企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超過10人以上者,應另外按公司規模,檢視是否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規定,如符合則應依規定辦理大量解僱通報。
臺北市目前提供線上及書面兩種資遣通報的方式,雇主可擇一辦理,線上辦理可至臺北市民e點通(https://www.e-services.taipei.gov.tw/)\勞動類\勞動局\勞動服務\資遣通報,選擇網路申辦,或逕於檔案下載中取得資遣員工通報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