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108年8月26日公告新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其中有關新制身心障礙項目之鑑定向度及基準,勞動部8月28日公告新增「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3項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以及修正文件效期與53份相關申請書表;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考量新制身心障礙項目之鑑定向度及基準,事涉醫療專業代碼及向度,為避免新舊制轉銜影響權益,新增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原附表五「失智症」對比新制是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新證明文件會註明鑑定向度是「b.164.3及b.164.4」,若是持108年7月10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者,新證證明欄位註記「換10」字樣。
勞動部提醒,「鑑定向度」與「ICD 代碼」均列有者,兩者均需具備方符合要件。若是符合「持108年7月10日前之身心障礙手冊,經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者」欄位資格者,毋須符合「鑑定向度」或「ICD 代碼」要件。
勞動部說明,配合因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至15%;新增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聘僱機構外籍看護,每5床聘1人,外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等,。
勞動部8月28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申請書表共53份,自即日起需使用新的書表申請。
同時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將身心障礙手冊改為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及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原要檢附建築執照影本即日起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