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自108年5月17日起修正生效,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納入適用,自是日起到職且適用勞基法者,一律適用新制,雇主應提繳至少每月工資6%的新制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個人專戶。目前仍有1,500餘名外國人沒有提繳勞退新制,勞保局將於10月寄發千封通知函給所聘任的事業單位。
勞保局說明,依移民署108年5月資料,1.9萬餘人具有永久居留,其中8,064人有投勞保,1,618人已提繳勞退新制,另1,553人還未提繳勞退新制,勞保局將主動在10月寄發通知雇主,約有1,100多家企業,提醒雇主應依規定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並於期限內繳納,以維護勞工權益。如未依規定辦理,會先限期改善,未改善將處以2至10萬罰鍰或加徵滯納金,並依法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相關資訊。
勞保局進一步說明,永久居留外籍人士如果是在修法生效前(108年5月16日以前)到職且適用《勞基法》,可以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不過必須在6個月內(108年11月16日以前)向雇主表明,屆期未表明適用舊制者,就應適用勞退新制,雇主須依法於期限屆滿15日內(即108年12月2日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新制退休金。
另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施行,如已依該法規定適用勞退新制者,應優先適用該法,不得再主張以永久居留外籍人士身分變更適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