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增訂職災發生時,雇主除要採取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還要確認所有勞工安全,並協助有危險之虞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違反者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該修正案預計最快109年元旦實施。
勞動部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者可於108年11月29日前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第11條之1規定,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雇主應採取預防必要措施,至於不法行為可能涉及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性騷擾、就業歧視…等情事,在條文中明文訂出有關個案違法事件之調查、認定或後續處置,交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權管法令規定(如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辦理。
同時新增第46條之1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雇主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之責任,並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