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要求,勞動部訂「移工在聘僱工作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處理原則」,移工因懷孕經勞雇雙方合意解約,移工可自費在安置單位待產並暫緩轉換事宜,考量解約原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雇主可以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另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可不計入懷孕人數。
勞動部指出,依據總統府108年7月人權諮詢委員會第36次會議決議,訂「移工在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相關處理原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實務上部分雇主會以移工懷孕為由,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契約,因而衍生移工權益受損,或是行蹤不明等情事。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得因移工有懷孕、分娩等情事而終止聘僱關係,若有雇主強迫情事,可透過1955專線或是地方政府申訴,若雇主有違法片面終止聘僱關係,依違反就服法第54條第1項第16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將會廢止雇主其配額,並管制雇主2年不得提出申請。
針對懷孕的移工經勞雇合意終止聘僱關係,勞動部會廢止其聘僱許可,懷孕移工可申請轉換雇主,若待產期間有身心不適情況,可檢具醫療機構開具的懷孕診斷證明或是孕婦健康手冊,申請暫緩轉換事宜,暫緩期間最長可至生產結束日起60天,移工要恢復轉換雇主應於該期間屆至日起10日內提出,若逾期提出申請就應依規定出國。
勞動部說明,雇主聘僱移工是採「一進一出原則」,移工需出國或是轉由新雇主承接後,原雇主才可以申請遞補或是引進新移工。考量雇主用人需求,因移工懷孕勞雇合意解約,因不可歸責於雇主,原雇主可以引進或聘僱新移工,另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可不計入懷孕人數,且不計入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2款規定人數。
勞動部說,以往移工懷孕可能是以勞資糾紛處理,需要耗費很多時間調解,最後證實不可歸責雇主,配額會先被管控,現在若是直接告知是懷孕,將可減少原先處理勞資糾紛程序的時間,同時若是勞雇合意解約,雇主又無違反其他勞工法令,雇主配額就不會被扣除。
移工若遭受人身傷害、或發生勞資爭議、雇主違法等衍生安置問題,勞動部訂有安置要點,移工受聘僱期間符合上述安置要點規定可依法安置,若懷孕期間、勞雇合意解約,移工可自費在安置單位待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