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3權入法,爾後消防人員在進行災害搶救時,需評估現場搶救目的及風險,若沒有人命危害之虞,不得執行危險救災行動,這次修法也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者將開罰。
在立法院審查《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同時,消防員權益促進會與勞團等在外舉行記者會,宣讀【搶救消防員,修法拚三權連署】份數,以及公布【搶救消防員,力挺基層消防法】立委承諾書簽署委員,針對最後三讀通過草案,消防員權益促會指出,在眾多殉職案頻繁發生,基層與殉職家屬努力爭取後,消防員的生命安全終於入法,有了基本的保障基礎。
內政部說明,首先在退避權部分,修法前消防署相關規定已律定現場各級搶救人員應於救災安全的前提下,衡酌搶救目的與救災風險後,採取適當的搶救作為。這次修法後,將更進一步提升到法律位階、也更具體化,於第20條之1第1項明文規定「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人員得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顯示政府維護消防弟兄救災安全的決心。
內政部並會據以訂定相關救災行動標準,讓第一線消防弟兄面對災害現場時,對於要採取如何的救災行動,有更明確的判斷標準,以兼顧救災安全及民眾公共安全。
其次,在資訊權部分,因應工廠使用的危害性化學品可能於發生火災時,造成極大的救災風險,這次修法強制業者有責任提供廠區化學品資訊、平面圖,並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對違反的業者將直接開罰。
消防署進一步說明,工廠平時即應先準備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在發生火災時若是沒有提供相關資訊,將處管理權人(雇主)3萬元至60萬元罰鍰;同時發生火災時,應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若是違反就處管理權人5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以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第三,在調查權部分,這次修法增訂災害事故調查會,一旦有消防或義消人員因救災致死或重傷者,即刻依法啟動事故原因調查,並將基層消防團體代表納入災害事故調查會成員,務求公開、公正、發現真相以求改善。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除了生命3權外,也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業者違規吹哨者條款,規範瓦斯業者負有提供、檢驗及容器回收義務,增列緊急救護可以行使即時強制之規定及相關罰則等共10條條文。
內政部也強調,後續將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完成相關配套辦法、訂定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等相關子法,並加強宣導,期待在新法的施行下,提升消防人員的救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