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勞動部長許銘春27日表示,109年1月11日(星期六)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27日在臺北車站1樓多功能展演區舉辦「職訓小學堂 返校日」職業訓練成果發表會,許銘春到場感謝所有培訓單位夥伴,會後接受媒體聯訪做以上表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進一步說明,109年1月11日為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利勞工行使投票權,指定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雖具投票權,但該日原屬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排定之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就不須另給假。
謝倩蒨強調,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謝倩蒨表示,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109年1月11日當天上班工資給付樣態,謝倩蒨說明,若是月薪制勞工與工讀生,當天就需上班者,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扣除投票時間2小時,剩下工作時間6小時應給加倍工資;當天若是勞工的「休息日」出勤,應依勞工加班時數,前2小時給1又1/3,後4小時則給1又2/3工資。
至於109年1月11日0時至24時為指定放假日,不因投票還沒開始或已經結束而有影響,若是跨日上班的大夜班勞工,如晚上8時上班到隔天早上8時,從投票日前一晚上班到投票日當天早上者,投票日當天0時起應給2倍工資;另若是從投票當日晚上20時上班到隔天早上者,晚上20時至24時前應給2倍工資。
謝倩蒨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