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星期六)為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依法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此外,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因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雇主不得將投票日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如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