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搭機來台工作 雇主要求14天後再上班 勞動部:應照給工資

有雇主因為員工搭機回台,要求員工在家自主健康管理14天,才能到工作地點上班;對此,勞動部說明,員工「未感染武漢肺炎」,也未曾入境「中、港、澳」或是由「中、港、澳」轉機來台,僅雇主認為員工曾搭機,回來就上班不妥,要求員工不出勤,並非員工不提供勞務,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應照給工資。

根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2月7日起,本國人與已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而擬返臺的外籍人士,若在14日內曾經入境或居住於中國大陸、香港或澳門者,返臺之後將限制居住,並進行14日的「居家檢疫」措施。與自2月10日起所有旅客經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轉機」得入境臺灣者,一律居家檢疫14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不分本國籍或外國籍)需配合衛生主管機關「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之要求,不得外出上班,無法出勤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此未出勤期間,因與請假有所區別,建議雇主以「防疫隔離」註記。

黃維琛指出,勞工配合「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檢疫期間不能外出或工作,因不可歸責勞雇雙方,薪資由勞資雙方議定。

若是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也未曾入境「中、港、澳」或是由「中、港、澳」轉機來台,勞工搭機來台的地點並非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管制地點,僅雇主單方擔心認為勞工上班不妥,要求勞工不出勤,勞工仍願意出勤提供勞務,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應照給工資。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薛鑑忠則表示,外籍移工搭機來台履約工作,雇主依法須負起生活照顧責任,若是委託仲介代為管理,其膳宿費用由仲介向雇主收取,雇主若未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將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再申請移工。如有相關防疫問題,請洽1922防疫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