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 企業持續營運指引公布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日晚間公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該指引將疫情情境區分為「現階段(零星社區感染)」及「發生持續性或廣泛性社區傳播」二大情境,建議企業依疫情情境、風險評估、因應對策、應變組織和緊急聯絡網、持續營運計畫演練可行性五大架構,進行企業內部的持續營運計畫。

針對人力仲介業者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如何規劃營運計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蔡孟良表示,由於每家公司規模不一樣,服務樣態不同,人力仲介業者可參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從人員、業務、營運等進行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分別就保護員工降低感染風險、人員辦公、出勤及出差方式改變,如調整辦公空間、異地辦公。

仲介因疫情致全面停工  以複委託服務雇主移工

勞動部官員說明,仲介服務雇主與移工是屬於民事委託契約,若是整家公司員工因為疫情被要求居家隔離14天無法正常營運,就類似現行因違法被停業,由於停工時間不長,多是以「複委託」方式處理,在被停工的期間,將雇主與移工的就業服務事項轉由其他營運正常的仲介代為服務處理。

指揮中心說明,由於企業種類及營運模式差異性大,該指引主要提供大方向的原則性建議,讓企業參考後制定公司內部持續營運計畫。

根據企業指引內容指出,企業應指定防疫負責人員並建立防疫應變單位,負責包括:掌握疫情變化、防疫宣導、防疫物資準備、衛生管理與人員健康監測、疫病通報,以及防疫應變準備等工作。防疫措施適用對象對象含括:企業員工(含外籍移工)、承包廠商、客戶及公司駐外單位人員等。

該指引指出,一旦公司內有發燒或急性呼吸道症狀的員工在家休息、必須保持彈性請假規定、允許員工留在家中照顧生病家人等,且發燒等相關症狀需要在改善24小時後再回公司上班。

調整請假規定,不強制要求罹患急性呼吸道疾病的員工提供醫師診斷書以確認病情或復工(因為醫療院所可能極度忙碌,無法及時提供此類證明文件,此外如果只是輕症,也應該儘量避免出入醫院,以降低感染的風險)。

少去醫院調整請假規定  調整辦公出勤出差方式

雇主應調整辦公、出勤或出差方式,減少員工間交互傳染,可建立「異地辦公」機制,減少同時上班人數或研議在家辦公;另外,部份幼兒托育和學校可能會持續延後開學或暫停上課,員工可能需要請假照顧孩童,因此雇主應提供可以彈性請假照顧兒童的機制。

另外,當公司、企業出現確診個案,除了要進行工作場所環境消毒之外,與確診個案同一辦公空間或有共同活動範圍的其他非居家隔離員工,未來上班則應戴外科口罩,也要進一步做空間調整,讓人員座位保持適當間距,員工、客戶或其他合作夥伴間進行空間區隔。

勞工配合依衛生主管機關接受隔離或檢疫,不得外出上班,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另隔離或檢疫期間得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

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新冠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