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避免移工往返醫院及工作地而提高感染的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日發函健檢指定醫院,針對定期健檢最後期限落在109年5月31日(含)以前的移工,得延長三個月辦理,以減少移工因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的風險。
此項彈性措施僅適用定期健檢,考量移工母國健檢品質及疾病潛伏期等因素,入國三日健檢及補充健檢不適用。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台工作的藍領外勞須在入國後三日內,以及入國工作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的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前後三十日內辦理定期健檢;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舉例來說,移工最後的健檢期限如在5月31日,延長三個月後,應於8月31日前完成健檢。而須特別留意的是,健檢最後期限落在6月1日的移工,目前仍維持現有規定,以該日為辦理健檢的最後期限。
疾管署表示,此項彈性措施已生效,後續將視整體疫情發展狀況調整。
官員也提到,這段期間各指定醫院仍持續受理移工健檢業務,並未因疫情而暫停,因此雇主及仲介公司仍可安排移工定期健檢。此外,大多數醫院的健檢及醫療區域都有做區隔,只要做好個人防護,無需過度恐慌,若雇主確有疑慮,這項彈性措施是提供雇主另一個選擇,健檢期限在5月31日前的移工,可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