紓困條例三讀通過 雇主須給防疫隔離假

立法院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明定經衛生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及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有不利對待;違反將依第16條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為生產所需防疫物資,配合徵用或調用生產設備及原物料,應給予適當補償。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得申請「防疫補償」,而針對違反隔離及檢疫措施者,提高處分額度,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本條例全文共18條,追溯至109年1月15日起施行至110年6月30日止,必要時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而第12條至第16條有關罰則部份,自公布日施行。

其中第3條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檢疫者,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或有扣發全勤、解僱等不利對待;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者而請假者,其任職處所也應遵行相同義務。配合接受隔離、檢疫及請假照顧的家屬,如期間未支領薪資或領有其他相同性質補助,得於兩年內申請防疫補償。

為提高雇主給付薪資誘因,第4條則明定相關租稅優惠,企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期間薪資,得按金額百分之200,自當年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

此外,對於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第9條規定政府得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有關受疫情影響產業、事業範圍認定及紓困、補貼等具體內容,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罰則方面,第13條規定,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目前違反居家檢疫,罰鍰為1萬至15萬元,居家隔離6萬至30萬元,此次三讀通過條文也大幅提高罰則,第15條明定,違反居家隔離措施者,處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居家檢疫措施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