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影響產業 勞動部:復原重建可放寬工時限制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勞動部日前發函指出,《勞基法》所訂「事變」包含重大傳染病,因此只要是經濟部所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導致營運困難的產業,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若因復原重建等工作即可放寬工時相關限制,如調移例假、放寬加班上限等。

勞動部109年3月20日發函回復經濟部指出,勞基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是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等,重大傳染病也是其中之一。

勞動部說明,當遇到「事變」時,包含前期預防、過程重建及事後善後等階段,若是「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製造業、服務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受影響事業標準為今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去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在這些階段,因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必要時,可以在紓困條例所定的實施期間,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勞動部指出,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要件下,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7休1)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以不受1天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且其加班時間也可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限度計算。

勞動部提醒,雇主仍須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的工資也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加班部分,雇主也須在加班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