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人企業擬將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

由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下修事業單位100人應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之規模,勞動部考量事業單位宜以系統化管理模式實施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婦產科專科醫師配合執行母性健康保護實務情況,將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員工規模由300人下修100人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將給予緩衝期指定110年3月1日實施,違者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109年5月5日預告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預告期60天,有意見可提出。

勞動部指出,現行要求企業聘勞工達300人以上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適用企業有2千多家,修法後下修人數為100人規模企業適用,預計增加1千餘家企業適用。

勞動部說明,依職安法第30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與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從事礦坑、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等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同法第3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採取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1年之女性勞工,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並留存紀錄。

勞動部指出,草案規定為使事業單位落實以系統化管理模式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新增100人規模企業雇主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企業可參考職安署先前所訂的「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去制定計畫。

勞動部表示,草案中企業規模人數下修100人與新增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配合新增規定給予緩衝期,指定110年3月1日施行。

另外,草案中為便於職業安全衛生等人員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且利於醫護人員告知勞工評估結果,新增雇主應依式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表,及考量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勞工面談時,需參酌勞工個人健康狀況等資料,新增勞工應依式填寫健康情形,待草案通過後就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