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外國專業人員入國工作資格及審核標準,即日起,增列政府機關(構)與藝文服務業者為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以及配合法令增列驗光師為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醫療保健工作之外國人資格。
另外,配合外國專業人員入國工作資格及審核標準修正,勞動部109年5月20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共28份,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109年5月18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標準109年5月20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配合實務做法及法規用語統一,修正外國專業人員入國工作資格及審核標準,第5條之一修正,明確資格為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僑外生,條文文字修正為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以上;另基於簡化原則,第5條之一附表刪除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配額制之評分項目備註欄。
配合上述將備註欄刪除,改放在應備文件及說明,勞動部109年5月20日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四,,並自即日生效。
由於旅館業者之經營事業許可為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將原第11條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字刪除中央,以符合實情。基於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利師工作應具我國專利師資格,因此修正第25條之1條文文字。
勞動部指出,部分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反映有申請聘僱外國人需求,從事附屬機構經營管理、涉外英語編譯業務及藝文特區劇場幕後管理等工作,因此修正第37條文增列政府機關(構)為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另在第47條文增列藝文服務業者為聘僱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