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移工居家檢疫18縣市查核通過400餘件

配合疫情需求,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入境須先填寫居家檢疫計畫書,並需經居家檢疫處所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事先查核通過後,將查核結果表件彙送勞動部,勞動部再據以核發備查函給雇主,以利雇主辦理移工入國簽證之用,「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自4月下旬公告以來,目前已有18縣市審核通過共400餘件數。

勞動部提醒,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社福移工,以及返鄉探親不分業別回台的移工,入境後屬於臺灣政府安排之「集中檢疫對象」,入境前無需於「入境檢疫系統」進行填報,不過仍須填報登錄接機服務。

至於屬於產業類新引進移工則須由雇主或仲介安排入境居家檢疫場所,雇主或仲介需拿到備查函再行機場登錄作業,登錄規則為今、明兩日入境資料不可異動,預先開放登錄後天(含)之後30天內的移工入境資料,例如:若今日為6/2,則6/2、6/3的入境資料不可異動。只可預先登錄6/4~7/4之入境資料。

根據資料,除台東縣、澎湖、金門與連江縣外,其餘18縣市都有雇主或仲介檢附「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向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場所實地查核,其事先審核通過送勞動部的件數,截至6月1日止共410件,以桃園縣、台北市、新北市、台南市與台中市居前五名。

勞動部表示,實地查核重點包括「房間及設備」、「公共空間」及「門禁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三大項目,查核項目有一項不符合即屬於不同意,雇主可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效期內,重新申請實地查核,申請次數不限。

勞動部提醒,未依該計畫書辦理(包含移工入境後拒絕提供居家檢疫處所或提供不實計畫書內容等),若是雇主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移工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若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