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現行漁船之船舶所有人與漁業執照之漁業人依法可為不同一人,經多方意見反映,勞動部評估海洋漁撈產業經營型態,漁船租賃已為法所規範,因此修法把漁船所有人修正為漁業人,自6月17日起實際經營漁業的人可以聘僱移工。
勞動部109年6月15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條文,該規定6月17日生效。
截止109年4月底統計,外籍移工在台總數有71萬1,539人,產業移工合計45萬956人、社福移工合計26萬583人;其中擔任船員有1萬2,226人,以印尼籍最多有9,190人,其餘依序是菲律賓籍1,626人、越南籍1,379人與泰國籍31人。
依據漁業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租賃他人之漁船取得漁業執照者,其漁業人(租賃人)即實際經營漁業之人;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允許漁船以租賃方式經營。
勞動部說明,由於漁業法規定租賃他人漁船取得漁業執照者,其漁業人(租賃人)即實際經營漁業之人,但是就服法先前規定僅限漁船所有人可以引進外籍移工,為使租賃漁船經營漁業之漁業人亦具僱用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資格,因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雇主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