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雇主聘僱國中未畢業或未滿15歲勞工,需要填寫工作申請書表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配合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同婚專法通過),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將表格內容有關父、母稱謂修正。
勞動部109年8月12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雇主聘僱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15歲受僱從事工作者,或是未滿15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向地方政府申請工作許可。
該審查辦法有規定未滿15歲不得從事工作,包括坑內及局限空間作業、吊掛、空中及高架作業、水中作業、水面作業及無安全防護措施之岸邊作業、光線及噪音影響身心健康之作業環境、農藥之噴灑及家禽、家畜及水產養殖之投藥及消毒工作、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經醫師評估超出生理或心理負擔能力、職業安全衛生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法令所禁止從事之工作,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