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9月21日令釋指出,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再延長6個月,也就是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在109年3月27日至110年3月17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勞動部109年9月21日公告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第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10年3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勞動部109年6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82702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