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因輔助服務行為遭廢聘 工作內容函釋將會檢討

立委林淑芬表示,107年11月函釋認定工作內容,該函釋便宜行事,忽略做為人互助互惠關係,應該看移工有無搶走工作權的實事,若是很難舉證,行政機關應看有無指揮監督,依經驗法則是否可拿到錢;對此勞動部長許銘春允諾,相關的函釋會就立法意旨檢討。

林淑芬21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質詢指出,由於有廠工下班後至鄰近的水果行購買水果,水果行老闆娘平時就會贈送賣相不佳的水果,沒想到老闆娘有次請他協助搬運水果籃,他就因違反就業服務法73條遭廢止聘僱許可,並且遭境管3年。該名移工是在工廠工作,雇主也幫移工提起行政訴願,指出基於社交禮儀,幫忙一下卻被廢聘不符比例原則,不過該訴願不成立。

林淑芬表示,多個雇主、移工皆指出有類似情況,所依的就是勞動部在95年的函釋指出「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但經雇主向行政法院訴訟後,勞動部有多起裁處皆被駁回,但移工身為一個人有服務他人、利益他人的可能性,但現在勞動部卻不把移工當為一個人,僅僅是勞務提供者。對此許銘春同意107函釋就立法意旨做實質檢討。

勞動部說明,由於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在107年11月27日函釋彙整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包括商務行為、公益行為、課程實習或研修行為、偶發幫助行為或一般交際行為及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等五大行為樣態,若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須依先前95年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根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也就是外國人只要是從事非所許可的工作或是在工作場所以外地點工作,無論是否有獲得報酬,查獲就會被認定是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