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局將協助

勞工遭資遣,雇主如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致影響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權益,對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勞工仍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請,將於查明勞工離職原因後協助開立。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常有民眾被資遣,雇主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致勞工失業不僅沒有收入,還沒法申請失業給付,以致生活陷入困難。根據勞動局初步統計,108年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申請案約有100多件,今年截至9月底止即超過200件,成長了一倍。呼籲雇主資遣勞工時,除了應給付包含資遣費在內的法定費用外,也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時,會進行查證,只要符合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且雇主有辦理勞工資遣通報紀錄,或者事業單位經勞動局歇業認定、勞資爭議調解確認為非自願離職(需載明離職事由)、司法判決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需載明離職事由)、經勞動檢查確認事業單位對申請人有違反勞動法令致權益受損等任一條件,勞動局即可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局補充,雇主基於前述勞基法事由資遣,勞工即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

職證明。目前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而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則規範,雇主資遣勞工,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以利後續就服資源協助及失業給付申請,如未依法辦理通報,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表可至勞動局網頁下載:https://reurl.cc/d5pO2k,勞工下載填寫完畢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可以紙本郵寄或透過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線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