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權益相關法令函釋完成4國翻譯

為讓移工能了解自身相關權利與便於查詢,勞動部近期已陸續完成多項與移工權益高度相關的勞動相關法令,包括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防制法,以及重要令、函釋翻譯成4國語言,並已放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

據悉,立委洪申翰提出,在台灣約有70萬名移工,卻沒有得到相對應的資訊權利,不管是防疫資訊、法規與各式申請資訊,都沒有翻譯成他們的母國語言,因此要求法務部與勞動部針對移工資訊權益部分要求改善,。

勞動部表示,已在10月底前完成,針對與移工權益高度相關之法令,包括就服法、勞基法、職安法、性平法、性騷防制法,以及重要令、函釋有家庭類不得預扣所得稅,勞資爭議與轉換雇主原則與仲介服務費及工資切結書不得不利益變更等,都已完成印、越、泰、英等4國語言並置於本署權益網站,包括防疫相關措施內容,以利移工查詢。

目前網站上有4個令函釋翻譯,分別是民國94年函說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9、67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雇主、求職人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等費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開立及掣給統一發票。

民國97年函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及就業服務法第40條,家庭類外勞之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復非法定之扣繳義務人,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外勞所得稅款。依91年函釋指出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89 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又雇主扣取該項費用自始即不會向國庫繳納,故為避免雇主觸法或因仲介公司業務疏失致雇主違法,仲介公司勿再請家庭類雇主每月為外勞扣繳所得稅款。

若經外國人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外國人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外國人,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

民國97年函指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2、3、6 條、就業服務法第35 條,辦理安排外國人入出國之就業服務事項之服務費用係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不得再另行收取接送費或油資補貼費。

民國106年令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之金額,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三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