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控人事成本,許多企業都設有加班申請制度。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由於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會被認定為工作時間,因此雇主除設置加班申請制度外,還需搭配異常管理制度,在發現勞工晚下班卻沒有申請加班時,一定要再去確認勞工是否是從事公務,以免被認定為未依法給加班費,可處罰鍰2萬元至100萬元。
勞動基準法中所要求的出勤紀錄,形式上並不拘泥在紙本打卡,包含門禁紀錄或是電子、線上紀錄均可。勞動局表示,雇主不能單憑勞工是否有申請加班,就認定勞工的加班事實,否則當勞工主張有加班但是雇主未給加班費時,勞動局會檢視勞工的出勤紀錄,並確認雇主是否有做好異常管理,如出勤紀錄顯示勞工確實有超出工作時間仍逗留工作場所,雇主又沒有異常管理的機制證明勞工沒有在工作,超時部分就會被直接認定為加班時間,應依法核算加班費。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今年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第38條將此原則的明文化,呼籲雇主留意,避免發生勞資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