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員37天結4次婚離3次 銀行不准假挨罰!

台北市一家銀行的行員去年4月6日結婚,但為爽放8天婚假,竟在第一次婚假結束當天辦離婚,隔天又跟同一人離婚,就這樣在37天內跟同一人結婚4次離婚3次,但銀行只給一次婚假,銀行遭北市府勞動局認定違反勞基法罰2萬元,不服提起訴願成功,但勞動局仍認定銀行違法,引發爭議;北市勞動局無奈表示,行員做法不合常理,但銀行不合法,該局也只能依法開罰銀行。

勞動局副局長江明志表示,經查,該名行員確實依法、依程序離婚又結婚,但局是行政機關,只能依《勞基法》釐清雇主是否依勞基法給婚假,但無權判斷行員是否權利濫用。而雇主未依法給婚假是事實,雖然該局認為行員婚結了又離又結又離不合常理,但依法卻未違法,因此只能處分銀行違反《勞基法》。

江明志說,銀行不服處分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認為該局沒有調查行員是否濫用權利或違反誠信原則就開罰,因此撤銷原處分,要勞動局「另為適法之處分」,但勞動局翻遍所有法條,因此近日勞動局已依《勞基法》做出新處分,仍認定銀行違法勞基法。

江明志說,勞動局是行政機關,無權判斷行員是否權利濫用,若銀行不服處分再提起訴願,屆時訴願委員會召開言辭辯論庭時,該局將會就行政機關能否為權利濫用之判斷,就教訴願會的法律專家,若訴願委員會認為行政機關得判斷行員是否權利濫用,就會另為處分。

依勞基法,婚假8天,北市府的訴願決定書指出,這名行員在去年4月6日結婚,婚假加上例假日共請假10天;4月16日第一次離婚,4月17日又登記結婚,婚假加上例假日共請12天假;4月28日婚假期滿,二度離婚,隔天4月29日第三度結婚,婚假加上例假日共請13天假;5月11日第三度離婚,同樣又於隔天5月12日第四度結婚,婚假加上例假日共再請假10天。而這4結3離都是跟同一個人,因此銀行只准了一次婚假,共8天。

行員不滿銀行只給4月7日到16日的8天婚假,卻沒有依規定給予後續三次結婚共24天婚假,憤而向北市勞動局檢舉,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去年10月開罰銀行2萬元,並公布銀行名稱。

銀行提起訴願反駁,這名行員連續4次申請婚假,都是和同一人離婚後馬上再結婚,實際上根本不是要結婚,只是惡意濫用婚假,並非《勞基法》的請假正當事由,依法應屬無效,所以銀行沒准假,並要求對方上班,但該行員卻沒上班,已違反相關規定,因此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北市勞動局沒有釐清該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和違反誠信原則,也沒有釐清銀行拒絕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可責性就開罰銀行,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並要求北市勞動局重新調查後,於60天內重作處分。而北市府勞動局近日也重作處分,但仍處分銀行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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