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1勞動節正好遇上周六,勞動部說,若企業與勞工約定周六是休息日,又遇上國定假日時,僱主應給勞工補假1天;至於補在哪一天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天應有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這兩天並未規定要在哪一天,,但一般企業多習慣約定為周六、周日。
勞動部說,適用《勞基法》的勞工,5月1日都是國定假日,僱主應依法給予有薪假。但若這天遇到勞僱雙方約定的休息日或例假,僱主應給勞工另外補休一天,而補休的那一天就視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官員舉例,像今年勞動節遇到周六,若勞資雙方約定勞動節在4月30日補假,這天就是國定假日,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這天就要給加倍工資。而原本的5月1日則維持為休息日,若勞工這天加班,僱主前2小時要至少加給1又1/3倍工資,後6小時要加給1又2/1倍工資。
若僱主未依法給薪或給假,勞動部說,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如薪資單、出勤紀錄等,向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或撥打1955專線檢舉,查證屬實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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