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停業1個月可資遣員工?勞動部:仍需善盡一切手段才可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全國升為三級警戒至6月14日,並要求觀展觀賽業、教育學習業、休閒娛樂業等行業停業,停業時間恐逾1個月,可否直接資遣勞工?勞動部表示,勞基法11條各項解雇事由為「最後手段」,雇主要證明窮盡一切手段包括有無其他工作可以安置才能使用此條資遣員工。

勞基法第11條指出,「非有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基法11條是最後手段,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要看是什麼行業,事業單位如要用11條各款終止勞動契約,要視有無窮盡一切努力,也呼籲雇主應妥為與勞工協商、維持勞雇關係。

轉載自 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