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員工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經治療康復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將發給「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
我國疫情嚴峻,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員工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經治療康復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隔離治療必要時,將發給「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足以確認其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康復且已無傳染之虞,雇主或其代理人依約不得拒絕其銷假返回工作請求。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如果雇主要求確診康復勞工要持PCR證明、快篩陰性證明等才能復工,但員工持「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則雇主不得拒絕返回工作,如因此不發給其工資,則可依勞基法未全額給付工資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
勞工如因此遭受雇主任何不當對待或出現不公平之待遇,可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檢附具體事證向各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得向各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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