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勞保局做了13年勞工 考上正職公務員年資全泡湯

周姓女子2005年以勞工身分進入勞保局,服務至2018年,隔年,她通過普考,以公務員身分重回勞保局任職,但之前的13年年資卻不得合併計算。周女質疑違反平等原則,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工與公務員的契約法律關係不同,相關的權利義務也有差別,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周女2005年錄取勞保局進用業務人員,以勞工身分做一般公務員的事,權利義務也相同,2018年離職。隔年,周女通過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職系,回到勞保局擔任辦事員,成為正式公務員。直到要休假的時候,她才發現年假只有最基本的7天,之前的13年年資無法計入,她趕緊向勞保局申請合併年資,但被否決。

周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之前擔任勞保局評價職位人員(勞工身分的雇用人員),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公務員,任職期間從事的職務內容、享有的休假權利及禁止兼職等相關義務,也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勞保局拒絕合併年資的作法,有違平等原則,應該被撤銷。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公務人員任用關係與勞動契約法律關係的形成原因不同,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形成自由也截然不同,有關勞務給付、保險、退休及撫卹等條件與適用法律亦有別,確實無法類推適用。

合議庭強調,曾服務於政府機關、學校的技工、工友及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純勞工),與機關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正式任用的軍公教人員不同,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對象,服務年資在轉任公務人員後,自然不得採計提敘俸級或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合議庭討論後,認周女主張無理由,裁定她敗訴確定。

轉載自 自由時報